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平稳生猪生产确保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牵头印发通报,拒绝更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以定和管理,增进生猪生产发展。通报认为,各地要严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以定的拒绝,依法科学划界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于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令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界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以定依据。
通报拒绝,各地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正式成立专门工作组,的组织积极开展禁养区划以定情况排查。全面查清本地区禁养区划以定情况,创建分县工作台账。
对以提高生态环境为由,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容许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生产能力的情况,悉数排查。排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以定情况要于10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
通报特别强调,要落实工作责任,极力、很快中止排查中找到的远超过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背法律法规容许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生产能力的情况,要立刻展开排查。
生态环境部将有关违背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划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和增强监督范畴,并主动积极开展专项行动。通报具体,对禁养区内关闭须要迁往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反对异地修复,对合乎环保拒绝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减缓环评审核。强化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通畅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
对确需重开的养殖场户,给与合理过渡期,防止清扫替换管理,不准采行“不准关闭”等非常简单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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