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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社团状告造纸厂排污胜诉 被告表示不上诉_新闻中心_新闻中心

发布日期:2024-08-28 01:36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全国首起环境公益罕见胜诉被告非背景深厚肇事企业一次难得的胜诉,一份正在征求意见的文件,让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者看到了些许希望□本刊记者 王和岩 文这是一场来之不易的胜诉。2010年12月30日,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在贵州省贵阳市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述两家环保公益组织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业污水,支付原告相关费用,承担该案发生的检测费、诉讼费。被告当场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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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起环境公益罕见胜诉被告非背景深厚肇事企业一次难得的胜诉,一份正在征求意见的文件,让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者看到了些许希望□本刊记者 王和岩 文这是一场来之不易的胜诉。2010年12月30日,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在贵州省贵阳市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述两家环保公益组织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业污水,支付原告相关费用,承担该案发生的检测费、诉讼费。被告当场表示不上诉。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起由民间社团发起的公益诉讼胜诉案例。此前约半个月,另一场环境公益诉讼也在云南昆明开庭。昆明市环保局将违法排污造成水污染、严重危及周边上千名村民饮水安全的企业告上法庭,索赔430万余元用来恢复环境。

2010年12月13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公益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行为,法律规定,只有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此次昆明市环保局能发起诉讼,盖因昆明市检察院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云南省检察院前不久完成了《云南省环境公益诉讼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相关人士表示,该文本将广泛征求法院、公安、环保等部门意见,经专家论证、修改后,以联发文件的形式会签下发试行,以期解决因法律空白造成相关执法、司法部门认识上的分歧,走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立不起、诉不出、判不下”的困局。获胜关键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介绍,2010年10月18日,贵阳市乌当区群众通过中华环保联合会网上热线,投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将生产废水排放到南明河,严重污染了南明河水质。

随后,马勇等人前往贵阳实地调查。10月30日,他们来到定扒造纸厂厂区所在地乌当区水田镇定扒村。

白天,定扒造纸厂一切看上去正常,没有排污。可是,当晚7时,当马勇他们再次来到该厂区,所见情景完全不同。大量的废水生产被直接排进了邻近的贵阳市饮用水源——南明河。

直到次日凌晨6时,定扒造纸厂仍在排污。经过十多个小时的排放,南明河出现了一个长长的污染带。

据马勇及其同事了解,从2003年开始,定扒造纸厂因向南明河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及超标排放废气,多次被当地环保部门处罚,并限期治理。然而,七年过去了,定扒造纸厂依然我行我素。

2010年11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贵州当地民间环保组织——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一起将定扒造纸厂告上法庭。12月30日,清镇市法院环保法庭在贵阳一审开庭。当庭判决定扒造纸厂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业污水,消除对南明河的危害,支付原告为搜集证据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及承担案件中的分析检测费、诉讼费共计1.2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定扒造纸厂法定代表人吕长贵表示“不上诉”。马勇告诉本刊记者,这起环境公益案件能够获胜,在固定证据、创立支持诉讼的合理支出的机制等方面有一些可取之处。法院2010年11月19日受理案件的当天,原告还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并获得法院支持。

四天后的清晨7时,清镇市法院法官及法警在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现场进行证据保全时,所见排污情景与诉状中的陈述如出一辙。此外,为尽快减少对南明河水源污染,开庭前20天,原告就向环保法庭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停止污染行为。

随后,法院下达民事裁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业污水。据马勇介绍,贵州省环保厅的环保专业博士刘晓静和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局长、高级工程师帅江,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全程参与了该案审判。

“他们的参与,使得该案审判更专业、公开和高效。”同时,该案还得到相关基金会的资金支持。

该案审判长向新华社记者介绍,案件发生的1500元的分析检测费用,由贵阳市“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基金会先行垫付,“是我国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鉴定费用得到基金会资助的案例”。2010年3月,贵阳市中级法院和清镇市法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的意见》,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存在资金困难,例如评估费、鉴定费等,可以申请公益基金援助。有限进步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发起过两起环境公益诉讼,一起接受调解,一起以撤诉告终。

马勇表示,当时接受调解是因为被告应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要求,完全停止了产生污染的那部分业务;同样,撤诉也是由于被告行政机关做出了具体的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达到了诉讼目的。马勇表示,此次贵阳的环境公益诉讼能够胜诉,得益于“地利人和”的优势。首先,贵州省此前通过相关条例,使得像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这样的民间环保社团,获得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他说,国内民间环保组织绝大多数以环境教育、培训宣传为主,能够提供专职环境法律服务的非常少,和地方环保社团共同提起诉讼的尝试,不仅能提升他们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也提高了外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关注度。

然而,该案的胜诉只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一次有限进步。据马勇介绍,被告定扒造纸厂是一个生产能力年仅6000吨的小造纸厂,本身属于即将被关停淘汰的企业。马勇承认,如果是对当地利税有着重大贡献的大企业,这样的诉讼是否能提起,能否立案,会不会得到公正判决等诸多方面,都将面临各种巨大压力。同时,根据他们的调查,定扒造纸厂从2003年开始偷排污水,以每吨造纸排放20吨污水,每年即向南明河排放10.8万吨污水,其一年的超标排污费就达数百万元。

而定扒造纸厂每年所交纳的税收只有60多万元,远不足以支付南明河的污染治理费用。定扒造纸厂偷排污水,每年可为其“节省”数以万计的费用。但对南明河造成的污染损失却难以估量。

法庭出示的检测报告显示,其排放的污水超出国家排放标准几十倍。尽管原告在法庭上强调,对定扒造纸厂造成的污染损害,保留追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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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已经关停的定扒造纸厂,注定永远无法弥补它对南明河造成的危害。在昆明市环保局发起的云南首宗环境公益诉讼中,两名被告分别是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下称羊甫公司),以及羊甫公司主要股东注资成立的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下称三农公司)。

三农公司具体负责的生猪养殖小区,为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附近的水源地大龙潭带来了污染。2011年1月11日,云南省安宁市环保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液氨倾倒案。2010年5月22日,受私人车主雷键雇用驾驶液氨罐槽车的吴朝建,在一个村子的灌溉渠内偷排罐车内剩余液氨,导致附近村民庄稼和鱼塘遭殃。这也是云南省首例因非法排污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不过,与那些背景深厚的肇事企业或个人相比,羊甫公司和三农公司,雷键和吴朝建均被环保人士称为“软柿子”。2010年5月,环保组织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对国电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二氧化硫减排不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据称被昆明市中级法院搁置,至今未能立案。

“环保法庭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这就是潜规则。”代理律师之一、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夏军律师表示。有益尝试在马勇看来,目前很多环境保护,包括节能减排,几乎全靠行政手段解决。

行政执法手段的不力,致使许多企业屡查屡犯。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法律手段,可以解决一些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

依靠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必须于法有据。而法律空白导致相关执法、司法部门认识存在分歧,致使环境公益诉讼在很多地方陷入困境。

一则来自云南省检察院官方网站的消息,披露了云南省尝试通过联发规范性文件乃至部门地方立法的方式,破解环境公益诉讼困局。这份名为《云南省环境公益诉讼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的文件,已经起草完毕,准备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谈及起草《意见稿》的初衷,云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张兴荣说,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原告必须证明与被告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必须是环境污染的受害人。这样的法律规定不仅不适应环保要求,也让司法实践陷入两难境地。据张兴荣介绍,之前,云南省在昆明、玉溪、怒江三地公检法机关设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专司环保执法和环境司法职责,但由于缺乏规范性文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立不起、诉不出、判不下”。

2008年阳宗海砷污染等事件,给云南的环境保护敲响了警钟。云南省检察院以此为契机,申报云南省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重点项目课题,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之后,云南省检察院成立由本系统相关人士组成的课题组,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借鉴国外成果,历时三年,数易其稿,起草了《云南省环境公益诉讼实施办法(课题建议稿)》,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意见稿》。

据张兴荣介绍,《意见稿》共12章53条,由受案范围、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诉讼、起诉与受理、审理与裁判、及法律监督等部分组成。针对当前环境公益诉讼普遍面临的资金窘境,《意见稿》在“司法经费与诉讼费用”一章中提出,由政府设立环境保护基金,对相关费用提供必要支持,原告诉讼费用全免;一旦确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相关的诉讼成本、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这是一种惩罚机制。在一些国家惩罚性的赔偿设计比较多,作为地方来讲,我们争取做到的只能到这一步。

”张兴荣说。对颇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问题,《意见稿》的相关意见显得颇为谨慎,仅有环保行政部门被赋予诉讼主体资格。

张兴荣解释,环境公益诉讼本身比较特殊,一旦提起将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所以目前的诉讼主体设计中,民间环保社团暂时没有涵盖。因为涉及权限配置,争议会比较大。他们初步设想,经过前期试点后,再逐步推进放开,允许技术、资源力量比较强的民间环保社团提起诉讼。

至于公民能否提起公益诉讼,短期内仍将持一种比较慎重的态度。张兴荣表示,《意见稿》涉及很多方面,大家认识上没有问题,但在程序设置和权限配置等具体操作标准上,还需要反复磋商,进程不太好预测。

目前,争取年内以省级相关职能部门联发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会签下发试行。未来不排除争取进入地方人大立法项目,但“工作量大,周期长,现阶段不现实”。张兴荣透露,最高检察院研究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调研组,将于春节后前往昆明调研,届时他们也要向调研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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